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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通知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2-01-02 32925次浏览

市内各公安分局,各县(市)公安局、规划局、城建局、房管局、民政局:  近年来,因...

 市内各公安分局,各县(市)公安局、规划局、城建局、房管局、民政局: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不当引发的火灾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从全国各地调查统计的电动自行车火灾看,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占90%以上,充电时发生火灾的占80%以上,造成多起亡人事故。为认真汲取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根据《河南省消防条例》及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库(棚)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13]47号)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要统一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

  自今年8月1日起,公安消防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新建的住宅小区、公寓楼等居住类建设工程规划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纳入行业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审核(审批)、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对新建住宅小区应同步设计、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并本着方便群众生活、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在商品住宅1.5辆/户,保障性住房2辆/户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按照每户不少于1个充电车位的标准配置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已建住宅小区要分批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

  已经投入使用但缺少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住宅小区,要分批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建设的宣传、协调和督促工作。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为建设责任主体,要合理筹措资金,按照市场化运行模式,充分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的自行车库(棚),于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应建数的50%,2015年底全部完成建设工作。凡受空间限制,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确有困难的老旧住宅小区,要在小区楼头、巷尾等适当位置建设一个或多个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负责督导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建设和统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督导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建设和统计工作。各县(市)区房管部门、民政部门要于12月20日前,将应建和已建成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住宅小区名单分别报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和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处,由市房管局和民政局抄送市消防支队社会防控办公室。2015年1至2月份,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房管、民政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进行检查验收,并汇总通报验收情况。市公安局、房管局和民政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建设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三、强化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是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日常维护管理的负责单位;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要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及辖区单位,制定严格的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配置的消防器材进行统一维护。严禁在居住建筑走道,楼梯间、首层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和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长时间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要大力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引导居民文明停放电动自行车、注意充电安全。市房管局将把电动自行车库(棚)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物业管理示范、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和“郑州市五星级住宅小区”评定内容,凡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严格依法监督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建设管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责,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监督管理。对新建居住类建设工程未规划设计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通过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对新建居住类建设工程(包含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以及“四个一”工程)已经取得规划部门批准手续但未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城乡建设部门不予通过建筑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对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造成消防安全隐患或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对管理责任单位或有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